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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瓯市上水南片区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订稿)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3-04-07 11:30    文字:【】【】【
摘要:新!建瓯市上水南片区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订稿)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水南片区棚户区及三旧改造(一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因上水南片

  新!建瓯市上水南片区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订稿)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水南片区棚户区及三旧改造(一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因上水南片区棚户区及三旧改造(一期)建设需要,拟征收东至原建瓯机砖厂自建房、茗苑茶叶有限公司;南至中信豪庭小区北侧;西至规划水南五路房屋现状;北至古城街道红线南侧(具体以规划房屋征收范围用地红线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在政府网站和市有线电视台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没有收到群众书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但有三位群众对征求意见方案电话进行咨询,现将修改后的《建瓯市关于上水南片区棚户区及三旧改造(一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订稿)予以公布。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及三旧改造步伐,按照建瓯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建瓯市人民政府拟对建瓯市上水南片区进行棚户区改造,完善上水南片区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方便周边群众出行,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10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闽政〔2010〕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3〕325号)、《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瓯政综〔2017〕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以及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结合本片区实际情况,按照先补偿后搬迁、依法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制订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期限内(不少于5日)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的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定。

  东至原建瓯机砖厂自建房、茗苑茶叶有限公司;南至中信豪庭小区北侧;西至规划水南五路房屋现状;北至古城街道路红线南侧(具体以房屋征收用地红线图为准)。

  本片区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形式,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

  住宅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经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为5300元/㎡。被征收补偿金额按建筑面积乘以“楼层系数”再乘以货币补偿单价进行补偿,“楼层系数”详见(二)住宅产权调换安置办法。

  被征收人就上述补偿价格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征收协议》),交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有效的产权证件,按时搬迁,交付房屋钥匙,经验收合格,由征收人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金、一次搬迁补助费、6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原房屋二次装修补助费及附属物、构筑物补助费和搬迁奖励金。同时,被征收人在两年内用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再购买房屋的,缴纳契税凭《征收协议》享受产权调换的待遇。

  被征收人对以评估价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有异议,无法与征收人就货币补偿金额达成协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估价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南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房屋为个人“天地房”总层数一层房屋的,由征收人按照原房建筑面积1:1.50比例计算安置住宅面积;被征收房屋为个人“天地房”总层数一层半房屋的,由征收人按照原房建筑面积1:1.25比例计算安置住宅面积;被征收房屋为个人“天地房”总层数两层房屋的,由征收人按照原房建筑面积1:1.13比例计算安置住宅面积;被征收房屋为个人“天地房”总层数两层半房屋的,由征收人按照原房建筑面积1:1.07比例计算安置住宅面积;个人“天地房”总层数三层以上(含三层)的被征收房屋及商品房、单位房改房实行等面积1:1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收当事人双方按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三条第(三)点“产权调换面积差价结算及优惠购买办法”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安置金额,签订《征收协议》,交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效的产权证件,按时搬迁,交付房屋钥匙。被征收人房屋搬迁后,向征收人申请办理《房屋搬迁验收证》,由征收人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房屋两次搬迁补助费、每6个月支付一次临时过渡补助费。被征收人产权调换的差价款暂不补交,被征收房屋的二次装饰补偿费、附属物、构筑物补偿费及搬迁奖励金也暂不发放,待产权调换安置房交付使用时再结算差价。

  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相同面积的,征收当事人双方均按新建楼房地面起算第九层为标准层计算,不补结构差价与朝向差价。每往上加一层加价50元/㎡,每往下减一层减50元/㎡,以此类推。

  因建筑结构原因,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与原房建筑面积不相符,原房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货币补偿价格进行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原房建筑面积的部分可以享受如下优惠购买价格:

  (1)产权调换房超出原房面积20㎡以内的,按新建楼房从地面起算第九层3800元/㎡计价,每往上加一层加价50元/㎡,每往下一层减50元/㎡,以此类推结算产权调换回迁时的楼层价格差价。

  (2)产权调换房超出原房面积20㎡以上40㎡以内,按新建楼房从地面起算第九层4800元/㎡计价,每往上加一层加价50元/㎡,每往下一层减50元/㎡,以此类推结算产权调换回迁时的楼层价格差价。

  (4)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家庭成员2人以下的(含2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进行安置;家庭成员3人以上的(含3人),按不低于60平方米进行安置。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补交差价。

  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公摊系数差异的结算办法,征收人建设的安置房公摊系数控制在15%以内,超出15%以上的公摊系数部分由征收人无偿赠送。

  被征收人回迁安置按照签订《征收协议》后房屋搬迁验收先后的顺序,即谁先搬迁谁先选择安置房。

  在规划建设的上水南片区棚户区及三旧改造(一期)圣阳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地块内安置,具体房源最终应以规划部门审定通过的规划总平图及户型图为准。见附件4

  安置房建筑结构为框架结构,外墙装修标准按市规划部门审定通过的设计图纸要求进行。安置房室内由被征收人自行装修,由征收人补助每平方米300元。

  产权调换安置房过渡期为36个月。在过渡期内,临时过渡费由征收人按每6个月发放一次,发至交房之日止(以征收人交房通知为准)。因征收人原因延长交付使用的,从逾期之日起征收人每月应付给双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申请办理《房屋搬迁验收证》必须出示水、电、电信、有线电视的报停结帐发票,交付房屋钥匙,将房屋完整地交给征收人(如被征收人擅自拆除损坏房屋构件及其设施,造成损失的从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费中扣除),经征收人验收合格后,发给《房屋搬迁验收证》。《房屋搬迁验收证》是计算房屋征收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起算时间和是否符合享受搬迁奖励金和安排回迁选房顺序的依据。

  (十)对被征收房屋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空地,按市政府颁布的住宅一级地价2263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偿。

  (十一)简易结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原房屋二次装饰采取作价补偿,不予安置(补偿价格表见附件1、2、3)。

  (十二)被征收房屋只有合同买卖关系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必须按规定补办过户手续,交清款项后,方可按本片区的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十三)被征收人房屋有产权纠纷,在征收期限内纠纷未能解决的,由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做好现场勘查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后,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后,先予以临时安置后拆除。今后被征收人凭《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办理有关补偿安置手续。

  货币补偿标准及奖励办法按市政府2019年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建瓯市工业企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试行》(瓯政综〔2019〕70号)执行见附件5。

  (一)营业店面的确定,按规定商业店面必须是产权证为商业用途,为营业店面提供附属服务的仓储加工场所不认定为营业店面。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被征收人将住宅性质房屋改为商业用途的,一律不按商业店面补偿安置,但可以给予一次性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2008年10月20日之前,被征收人房屋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属违章建筑,拆除时原则上不予补偿。但被征收人能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时搬迁的,视以下两种不同情况给予补偿。

  (1)违章建筑已接受过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被征收人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补办有关手续,交清有关款项后,视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面积。

  (2)违章建筑未受过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被征收人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补办有关手续,补交罚金及有关款项后,视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面积。

  (三)2008年10月20日《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停止单位及个人建房的通告》(瓯政〔2008〕93号)发布之后,2011年9月30日之前的违章建筑一律按重建价格补偿。

  (一)原属单位(企业)所有权的房屋分配给职工居住的未房改房屋,原则上由征收人补偿安置给产权单位,由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处置。

  (二)经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原住户符合原房改政策规定按成本价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条件的,产权单位可参照出售单位公有住房政策向原住户出售。原居住在单位(企业)被征收房屋的住户依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按时搬迁、交付房屋钥匙,经验收合格,由征收实施单位发给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原房屋二次装修补偿费和搬迁奖励金。

  (三)原单位(企业)职工住户在宿舍区、厂区范围内的未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不予安置。

  (四)被征收单位(企业)的职工宿舍及原配套给个人使用的杂物间(柴火间)层高大于2.2米,因历史遗留原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来源清楚、没有异议的,经征收部门实地调查核实,由被征收单位(企业)补办相关手续后,视同符合补偿条件的建筑,按本条第(一)、(二)点安置办法补偿。

  对征收住房改商业店面的,根据其开业期限和改成店面的有证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

  1. 连续经营5个月以内的,按照改成店面的建筑面积的住宅货币补偿价格上浮10%;

  2. 连续经营5-12个月的,按照改成店面的建筑面积的货币补偿价格上浮20%;

  3. 连续经营12-24个月的,按照改成店面的建筑面积的住宅货币补偿价格上浮30%;

  4. 连续经营24-36个月的,按照改成店面的建筑面积的住宅货币补偿价格上浮40%;

  5. 连续经营36-48个月的,按照改成店面的建筑面积的住宅货币补偿价格上浮50%;

  6. 连续经营48个月以上的,按照改成店面的建筑面积的住宅货币补偿价格上浮60%;

  (一)房屋搬迁补助费:住宅为6元/㎡,仓储、办公用房为7元/㎡,生产和营业用房8元/㎡,搬迁补助费每次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放。对货币补偿发给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对产权调换的,一次性发给两次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住宅10元/㎡/月;仓库、办公用房12元/㎡/月;店面30元/㎡/月(以户为单位,住宅原房合法建筑面积少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

  (一)签约期限:按建瓯市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开始签约,具体签约事宜由建瓯市佳置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办理。

  (二)凡在市政府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且搬迁完毕的,经验收合格后,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60元,超过此期限的不予奖励。

  (三)如果被征收人按规定时限签订《征收协议》,但不能按规定时限进行搬迁的,无故延误搬迁验收的时间,不能享受搬迁奖励金。

  安置房由征收人负责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与原房实际产权证面积相等部分所需的税费由征收人支付,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自理。

  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征收当事人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对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经多次协商仍达不成协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由征收人报请市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在房屋征收期间不得随意传播无政策依据的虚假信息,造谣惑众,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散布谣言,煽动闹事,损坏或哄抢财物,强占房屋,妨碍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成立上水南片区房屋征收改造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上水南梅仙路10号,办公室由通济街道、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提供一条龙办公,做到礼貌、文明、优质服务。办公电话,联系人:黄益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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