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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小鹏汽车因采集人脸照片被罚10万元!法律界人士:情节严重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2-09-09 14:41    文字:【】【】【
摘要:上海小鹏汽车因采集人脸照片被罚10万元!法律界人士:情节严重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现代快报讯 (记者 王益 杜雪迎)在7家门店安装人脸识别摄像设备、6个月内非法采集

  上海小鹏汽车因采集人脸照片被罚10万元!法律界人士:情节严重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现代快报讯 (记者 王益 杜雪迎)在7家门店安装人脸识别摄像设备、6个月内非法采集43万张人脸照片……近日,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处以罚款10万元。12月14日,小鹏汽车回应称,对本次行政处罚表示完全服从,并对此事做出深刻反省。

  △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今年“3·15”期间,就有科勒卫浴等多家企业因违规收集人脸信息被曝光。今年11月1日起,《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界人士告诉现代快报记者,类似的人脸识别、人脸信息采集侵犯了消费者的肖像权和个人隐私权。依照相关法律,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近日,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向第三方公司购买22台人脸识别摄像设备于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非法采集、上传人脸照片431623张,被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处以罚款10万元。据调查发现,当事人在旗下7家门店安装人脸识别摄像设备,采集消费者面部识别数据,并未经得消费者同意,也未明示、告知消费者收集、使用目的。

  人脸识别所涉及的个人隐私问题一直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关注,与人脸识别有关的违规违法行为并不少见。2021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央视在315晚会上曝光了多家知名商店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未经授权同意就违规收集人脸信息,其中涉及科勒卫浴、宝马、Max Mara等。根据报道,科勒卫浴在全国上千家门店安装了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消费者只要进了其中一家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会被摄像头抓取并自动生成编号,以后顾客再去哪家店,去了几次,科勒卫浴都会知道。

  2021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对人脸识别进行规范。解释中明确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解释也明确,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今年7月,苏州一市民就因为小区只能刷脸进入,将小区物业告上了法院。8月份,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最终在法院调解下,物业公司增加了一套刷卡系统。

  2021年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保证消费者知情,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征得消费者本人同意。

  人脸识别越来越常见,那么类似的人脸识别、人脸信息采集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辉告诉现代快报记者,这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肖像权和个人隐私权。依照相关法律,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许辉表示,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即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因此,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权强制收集使用消费者的照片信息,只有经消费者同意才能拍照存档,且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门店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照片、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还要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的照片、信息泄露、丢失。

  “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门店强制消费者拍照存档,具备了违法格式合同的特征,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许辉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门店往往采用通知、声明或告示等方式,强迫消费者接受拍照存档的“硬规定”。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在处罚方面,许辉表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如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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